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5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惠州市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及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惠农〔2021〕24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我县决定开展2025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1.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2.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列入今年监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市国家、省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数量
各县(区)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和要求
1.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充分征求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2.对于存在违法记录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推荐申报。
(二)监测程序和要求
1.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实施方案》中“惠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在征求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
四、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一)报送时间
申报、监测企业于5月16日前将申报、监测材料一式二份交到县农业农村局产业促进股。
(二)报送材料
1.惠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惠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详见附件1;
2.企业二年内(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3.企业2023年和2024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4.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的证明;
5.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10份;企业带动农户总数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7.惠州市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8.申报、监测企业2024年度审计报告;
9.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11.企业及其产品的获奖、产品认证、销售大户合同复印件,企业生产规模、企业面貌及其产品相关照片。
以上所有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请有意申报且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及列入今年监测名单(详细名单见附件1)的企业于5月16日前将纸质申报资料和监测资料一式二份交到县农业农村局产业促进股,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曾建华,联系电话:7889929。
附件:1.关于开展2025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doc
2.惠州市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及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docx
龙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