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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获评优秀可获60万元补助
2026-09-10 18:13

记者日前从惠州市政府官网获悉,《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办法》推出多项务实精准的扶持举措: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参与年度综合评价,获评优秀、良好等次,可分别获得60万元、40万元补助资金;已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在申报、承接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获得支持。


  构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管理体系

  《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区别于传统研究所和高校,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且主要面向市场的独立法人机构。


  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经过十余年培育发展,已成为全市科技创新、产业技术攻关、成果落地转化的重要平台支撑。目前,全市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保有量共计33家。


  随着科技创新形势持续迭代,国家、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管理提出了新部署、新要求。市科技局立足惠州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对《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评估后,结合惠州产业发展、平台建设实际需求,修订完善并形成《办法》。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共二十七条,由总则、建设和培育、市级资格申报和认定、考核验收和综合评价、常态化服务和监管、附则六个章节组成,构建起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管理体系。


  其中,“建设和培育”章节阐述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建设和培育相关内容。对市政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市政府将根据高校院所导入惠州科研成果和派出团队具体情况,给予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在“考核验收和综合评价”章节,分别阐述了对市政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的年度考核和终期验收内容;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和奖补内容,以及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情形。


  《办法》正式施行后,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全市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常态化的综合评价,包括开展自评、县(区)初审、专家评审、决策公示、发出通知5个环节。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继续保留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如果相关机构出现年度评价为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不合格,不参加年度综合评价,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在综合评价工作完成后,将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因科研探索未能达到科研计划目标、成果转化未实现预期,或因市场波动导致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损失,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决策实施程序合规、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此外,对科技创新探索过程中产生的非违纪违规失误,坚持尽职免责、容错纠错原则,不影响新型研发机构后续依法依规享受各类政策支持。


  优化机构分类管理模式,新增前置培育举措

  记者发现,《办法》聚焦赋能创新主体、激发机构活力,推出了多项务实精准的扶持举措。其中设置了分级奖补激励措施。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参与年度综合评价,获评优秀、良好等次,可分别获得60万元、40万元补助资金,激励机构提质增效。


  同时,重点支持科研项目。已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在申报、承接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获得支持,助力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在保障高端人才权益方面,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双聘、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服务。


  相较于《原办法》,本次修订立足惠州创新发展特色,聚焦提质、培优、规范、赋能,优化完善制度体系,不少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构建本土化分类管理体系、建立梯度化培育成长机制、优化常态化精准扶持政策三个方面。


  其中,结合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现状与资源引进需求,优化了机构分类管理模式,明确市政府共建类、县(区)政府共建类、企业共建类三类建设模式,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培育、分类监管,精准适配不同类型机构发展特点,提升管理水平。


  在建立梯度化培育成长机制方面,新增了前置培育举措,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种子培育库,对暂未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创新主体开展常态化指导培育,构建“培育-提质-认定”的培育建设体系。


  同时,进一步加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综合评价奖补力度,强化正向激励作用,明确将协议期满未续约的市政府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常态化管理,实现全流程管理。


  记者刘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