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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9-24 17:54

惠市场监〔2026〕123号


市有关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惠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       



惠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应,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的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分配给惠州市的引导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共同组成。视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和上级要求,市级财政可调整资金规模,鼓励各县(区)出资参与。新增加的资金继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运作。风险补偿资金以其实缴总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以专户形式存放于银行,仅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开设并管理。资金本金孳生的利息每年在扣除管理费用后剩余的部分按年度上缴市财政。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普惠发展、适度引导、市场运作、有限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向银行进行质押,以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协调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确定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扶持企业名单;确定合作银行;核定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所需的支出。监督资金管理人的资金管理情况;审议资金管理人提交的资金管理情况报告;初审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风险补偿资金核销的申请、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二)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风险补偿资金,必要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分行负责协调组织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落实与合作银行的对接;协调合作银行提高服务水平,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企业信贷产品与服务。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负责督促合作银行落实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要求,督促合作银行合规开展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人”,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承担风险补偿资金日常运作、合作银行维系、项目跟踪管理、政策宣传推广等工作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管理人进行工作指导。


  第八条 申请成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人的机构应当具备金融风险管理或政府资金管理运营等相关经验,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资金管理人的选定应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同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第九条 资金管理人业务上接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运作,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介绍引入适当的合作银行,并负责对合作银行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

  (三)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按季度汇报资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加强贷款企业的预警监控;

  (四)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跟进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进程;

  (五)按要求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风险补偿资金年度运营情况和绩效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起草重大事项决策议案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议决定;

  (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具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能力和风控体系的商业银行,经承诺履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和相关合作协议后,在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期限内均可提交风险补偿资金合作计划申请成为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 首年度风险补偿资金存款银行和存款额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定;以后年度的风险补偿资金存款银行和存款额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选取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前3名的合作银行,拟定额度后向社会公示,绩效评价将综合考量合作银行的业务规模、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确定的存款方案,与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并将风险补偿资金分别存入各存款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的企业,且企业近2年内年销售收入或利润持续正增长,资产(含无形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及主要股东(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均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合作银行按本银行的企业贷款审批程序自行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调查和审批,并依法与申请企业签订相关贷款合同、企业承诺函等,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向资金管理人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完成企业贷款项目入库备案。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发放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应按下列规定执行,超出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一)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一次风险补偿贷款,其中,微型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小型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中型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单笔企业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企业通过风险补偿资金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资金贷款用途的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企业收回贷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当单家合作银行报送的知识产权融资项目逾期金额占该合作银行累计报备项目融资金额的比例超过5%(含5%),暂停对该合作银行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偿支持。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承担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本金损失总额的30%,其余的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八条 当全部合作银行报送的知识产权融资项目逾期金额占风险补偿资金累计接受报备项目融资金额的比例超过5%(含5%),或赔付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总资金50%(含50%)的,暂停对所有合作银行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偿支持。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合作银行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管理人,并根据自身风险处置机制,通过法律程序对逾期企业进行债务催收,及时对相关质押物等资产进行保全和处置,降低风险损失。同时,在借款企业融资本息偿还逾期40天以内,资金管理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合作银行已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规定追收180天以上(从合作银行向借款企业发送第一份催收通知函件之日开始计算)尚未全部收回贷款本金的情况下,合作银行可按合作协议约定向资金管理人申请项目损失补偿。风险补偿申请需在该笔贷款到期后一年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对获得风险补偿的项目继续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若法律、法规、规章无特别要求,优先按补偿比例偿还风险补偿资金,即按追偿所得30%的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追偿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合作银行向资金管理人申报无法收回本金损失。经资金管理人申报、核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定后,在风险补偿资金按实核销。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及个人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补偿的资金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补偿资金,恶意逃避债务风险导致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如经报市政府审批明确不再延续的,在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其余额按照出资比例退还财政。